返回

刘恢商业机密也是机密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第1113章 修订破产法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『章节错误,点此报送』
  华夏十四年(公元201年)三月中旬,刘恢悄然到了汉升郡。

  为了不让记者知晓暴露自己行踪,刘恢带着少数人沿着偏远地区走访,担心百姓认出自己,刘恢只得乔装出行。

  恢都城的百姓大会下院,今天除了会员,还来了很多旁听的人。

  今天这里将修订一个法案,那就是《华夏破产法》。

  原本的《华夏破产法》早已经有了,不过,不少条款已经不适应当下发展,需要重新进行修订。

  “今天对华夏破产法的个别条例进行修订质询大会,邀请了不少代表。

  华夏破产法是允许个人或者公司在债务过高的前提下申请破产,进行重组或者拍卖。

  然而,里面有一条引起不小争议。

  例如:张三个人资产一千万,他投入甲公司五百万,甲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造成公司破产,他个人资产是否受到影响?简单的说,他个人资产需要赔付公司不?”审配没有多余废话,开场直入主题。

  审配接着说道,“先由华夏公司代表们发言。”

  华夏一名公司代表站了出来,“正南院长,下院各位会员,如果个人资产不能受到保护,那么,今后谁敢投资?尤其是一些有风险的行业,很多人更不敢涉猎,这恐怕会影响华夏商人的信心。”

  一名会员示意,随即站了起来,“陆先生的话是否过于极端,你们想过一个问题没有?如果,一家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,投资人为了转移风险,会不会通过提高个人收入?将公司资产变成个人资产?”

  一名公司代表举手示意,“反对这位会员的问题,华夏公司法出台以后,里面有两条明确规定,那就是公司整个高管团队的俸禄不能超过上一年利润的10%,也就是说,一家公司去年盈利1000万华元,今年公司所有高管加在一起,俸禄不能超过100万华元,同时,还对分红比例进行了限制。

  第二条,那就是公司债务上限
第1113章 修订破产法(1/3).继续阅读
《 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 》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