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九章 stupefy(中)
在欧洲还有妻子,她们是一点都不知道丈夫在国外干了些什么。
通常的结果是,男方会与欧洲的妻子离婚,再与工作期间认识的女人结婚。想想亨利八世为了离婚付出的努力,英国离婚要比法国离婚容易很多。不过18世纪离婚还没有成文法,并且国家法律认可教会解除和国会独立法案离婚,这两种离婚方法程序繁杂、费用昂贵,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合法离婚是遥不可及的。
这时可以提起分居,通常是男方提出,分居诉讼时还要写明赡养费数量,绝大多数情况下女方都会不满赡养费的数量。对于当时分居的妻子来说几乎没有就业机会,所以得到生活费是妻子唯一的生存手段。
通常子女会跟着财产较多的一方,不过也有少数法官将孩子判给妻子的,丈夫要支付子女的赡养费。17世纪晚期穷人还能支付诉讼费用,一个世纪后,仆人、船员等等几乎就不再诉讼离婚了,离婚诉讼的一般都是中上阶级,毕竟除了支付法庭的诉讼费,还有律师的佣金。
而这仅仅是麻烦的开始而已。
解除原来的婚姻后允许“无辜的”丈夫再婚,禁止通奸的妻子再婚,如果再婚将停止抚养费供给。法官将孩子判给欧洲妻子也是基于判给丈夫后,孩子们会有个外国“继母”,不适合养育符合欧洲道德观的孩子。但也有特殊情况,这时欧洲妻子将失去孩子,曾有个妇女在报纸上控诉道“我不能想象在人类生活中,有什么能比我不近人情的丈夫完全夺走了我的孩子更令人痛苦”。
这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同情,那怎么办呢?杀妻?太冒险了,幸好英国有一个典妻制度,把妻子给卖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。
在离婚制度确定之前,卖妻是丈夫与妻子脱离关系的一种手段,有些情况下表面上是公开拍卖,实际上买主是事先安排好的女方的情夫,这样就能规避高昂的诉讼费用了。
还有买主是女方的兄弟、母亲甚至姐夫,不过这适合农民,中产阶级还是要体面的,为了不暴露隐私家丑,协议分居越来越普遍。
离婚意味着女方会失去孩子,她还担心继母会虐待她的孩子,她不会同意离婚,另一边是追着男方尽快完成结婚手续的外国妻子,她手里还有男方贪污、走私的证据。这种情况成为公司教育驻外员工的“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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